行政處罰決定書
韶環(huán)(樂昌)罰[2022]2號
張*生:
身份證號:4402251968****6318
住址:樂昌市慶云鎮(zhèn)灣雷村委會灣雷組**號
一、調查情況及發(fā)現的環(huán)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對樂昌市慶云鎮(zhèn)人民政府移送的“張*生野外用火焚燒玉米桔桿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2022年10月24日調查,你于2022年8月28日在樂昌市慶云鎮(zhèn)灣雷村委會灣雷組坪上的自家田地里發(fā)生野外用火行為,未向屬地政府或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報告批準的情況下擅自燃燒玉米秸稈,燃燒時間約為十分鐘,過火面積約為八平方米。以上事實,有《韶關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調查詢問筆錄》、《樂昌市慶云鎮(zhèn)人民政府詢問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韶關市野外用火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農業(yè)生產生活區(qū)內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為:(一)焚燒秸稈、田基草、果園草等;”規(guī)定。
我局于2022 年12月19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你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此,你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韶環(huán)(樂昌)罰告〔2022〕3號)、《送達回證》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韶關市野外用火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2000元整。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和賬戶 (詳見《廣東省/ 市非稅收入繳納通知書》,需到我局領?。?。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韶關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2022年12月2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